(2014)宁刑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树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201号罪犯王树梅,女,汉族,文盲,1965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沭刑初字第07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8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1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3818号、第48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树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王树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树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树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未履行财产刑,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