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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商初字第719号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宇。委托代理人孙希志。委托代理人孔德树。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汉涛。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希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412元。但被告在支付7000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13412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3412元及违约金9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山房网房展展台”,合同总价款20412元。合同中对展台规格、付款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总价款20412元,每逾期一日,则应按照欠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4月7日原告将展台向被告交付,并通过被告的检查验收。2014年4月10日被告在原告制作的《工程交付使用单》之上盖章确认。2014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其上记载收取费用7000元。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13412元未果,致使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双方签订的《展台制作搭建合同》一份、《工程交付使用单》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可能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费用13412元的事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剩余款项13412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70元,其计算方法是以13412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2014年7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而来,该计算方法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每逾期一日付款,按照欠付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其违约金计算的时间起点也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13412元;二、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以134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以上判决第一、二项,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胜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青岛山房网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晨书 记 员  张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