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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聂秀英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494号申请执行人:聂秀英,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海鹏,男,无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负责人:邵虎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家防,男。申请人聂秀英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210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42107.8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