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商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再给被告商某提供一次转好机会为由,于2014年10月0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