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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商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再给被告商某提供一次转好机会为由,于2014年10月0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