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振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振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孟振安,男。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88号。孟振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3)4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振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为孟振安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自动履行了给孟振安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3)457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