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其银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其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其银,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法定代表人郑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长华,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上诉人林其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一案,不服沙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其银、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沙县公安局。本案受理费1329元,退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上诉人林其银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愿意偿还所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款项。二、2013年9月28日在林雅明出逃时,上诉人于2013年10月4日第一时间将所有的房产证拿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沟通如何进行财产保全,用于归还所欠信用卡透支金额。由于当时是国庆放假期间,只有一个姓李的同志在场,经说明情况,姓李的同���复印了房产证,说要与领导进行汇报。后来因当时没有造成信用卡逾期而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三、上诉人除了几套房产外,没有其他资产。四、上诉人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参股公司运作。五、上诉人被林芹、黄修楠骗取193万元,被林雅明骗取200万元左右。六、由于林雅明的出逃,导致上诉人替林雅明担保以及个人借贷的债主起诉,并保全了上诉人所有的房产。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同意以民事方式参与上诉人的房产分割。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以民事案件方式处理本案纠纷。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答辩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属实。被上诉人希望以民事处理方式来解决本案纠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其银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签订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后林其银办理了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并透支了款项。上诉人林其银对部分透支款项已经予以按期还款。上诉人林其银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均陈述上诉人林其银对于未能还款部分的透支款已经积极与被上诉人进行沟通协商。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以上诉人林其银违反协议约定未如期偿还剩余透支款为由,起诉要求上诉人林其银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以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起诉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连财审判员 谢学斌审判员 林广伦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