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莲与杨玉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莲,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水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申莲被执行人:杨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水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玉华银行存款7408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执行日期计算),执行费1011.22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玉华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曼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