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增来与王兴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来,王兴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陈增来。被告:王兴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邹平县黄山三路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来与被告王兴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增来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毕玉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