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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与被告丘永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丘永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东侧300米。法定代表人:刘小刚。委托代理人:章兆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永锋,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与被告丘永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受聘于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驾驶员,因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16日,被告未办理用车手续私自驾驶原告闽F969**号公务车前往新罗区苏坂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宗钦受伤后于2013年10月3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新罗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2013)1106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丘永锋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10月8日,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日经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579989.56元,赔偿协议达成后,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告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事故后,被告被原告辞退。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后参与了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并在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未理赔的情况下按被告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垫付了全部赔偿金。事后承保的保险公司核算的全部理赔额为人民币373018.73元,被告自行支付人民币51700元,原告为本次事故垫付人民币155270.83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批准擅自用车,违反了原告的管理制度,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月20日,原告通知被告要其限期返还垫付的赔偿金未果。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155270.83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其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龙质检(2013)66号《关于对编外聘用试用期驾驶员丘永锋交通肇事责任追究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试用驾驶员丘永锋不得录用,作辞退处理。第二条、本次事故的医药费和赔偿金共计579989.56元,丘永锋应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将可能理赔的30多万元赔偿金以外剩余部分(大约20多万元)的25%金额。……。本处理决定自发文起生效”。被告也于同年10月29日依该处理决定履行了缴交有关款项的行为,该处理决定系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关系作出的一份内部惩处决定,是原告依据其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组织程序单方对被告作出的一种奖惩行为,故关于《决定》是否违反其内部处理程序,决定是否正确,属于上、下级之间和单位内部权力运行范畴,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5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环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石莲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