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37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杜惠特与徐新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惠特,徐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3782号申请执行人杜惠特。被执行人徐新金。原告杜惠特与被告徐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惠特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新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借款300000元及违约金,现因被执行人徐新金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378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