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刑初字第013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陈家坪朝田村某栋1-3其网友黄某某的家中,乘黄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黄某某的白色苹果牌5S手机1部(鉴定价值3491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捉获。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黄某某的陈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凭证,价格鉴证结论书,捉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