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敖某,女,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武,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