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郭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克华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