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83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小波与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波,朱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333号原告:胡小波,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朱琼,女,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波与被告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波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茗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