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968、969、9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曼平、王文新、陶斯俊与袁谷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曼平,王文新,陶斯俊,袁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968、969、970号申请执行人刘曼平。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申请执行人陶斯俊。被执行人袁谷生。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刘曼平、王文新、陶斯俊申请执行袁谷生其他合同纠纷三案,刘曼平案执行标的3923元,王文新案执行标的36889元,陶斯俊案44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曼平、王文新、陶斯俊申请执行袁谷生其他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岚审 判 员 李铮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涂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