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青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