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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郭连平与林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平,林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郭连平,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林华清,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平与被告林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平以被告林华清之父代为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连平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曙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