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梁兆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兆庆,梁俊威,梁洁玲,黎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518号-3申请执行人梁兆庆,男。申请执行人梁俊威,男。申请执行人梁洁玲,女。被执行人黎炎康,男。关于梁兆庆、梁俊威、梁洁玲诉黎炎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黎炎康应向梁兆庆、梁俊威、梁洁玲支付280000元,如逾期则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本院依法查封了黎炎康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因上述房产设置梁两个抵押,本院暂不宜处理。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上述房产,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执行保证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或执行保证人于2014年9月9日偿还25000元,从2014年10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及执行保证人×××、×××同意以自己及继承×××的每年在×××××××××××××可收取的分红款来偿还债务并同意有申请执行人直接收取。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5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