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文强与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强,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淇滨行初字第66号原告李红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西段(标准件厂对面)。代表人张卫东,职务教导员。原告李红强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李红强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强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