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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5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案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案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530号罪犯沈案,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邱家镇三尖村1社**号,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锦江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起于2011年3月21日止于2015年9月20日。于2011年8月25日送入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3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8分。另查明,罪犯沈案被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人民陪审员 于 春 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