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2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严志维、黄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严志维,黄燕,龙岩市华美艺品有限公司,陈国楚,曹值玲,陈森东,林阳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207-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西路1-15号“明珠城市广场”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陈登山,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凡,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红云,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志维,居民。被告黄燕,居民。被告龙岩市华美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州工业园高新区A-02-5地块。法定代表人严志维,董事长。被告陈国楚,居民。被告曹值玲,居民。被告陈森东,居民。被告林阳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严志维、黄燕、龙岩市华美艺品有限公司、陈国楚、曹值玲、陈森东、林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龙新民初字第520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龙岩市华美艺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兴支行的存款698647.18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龙岩市华美艺品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龙岩市华美艺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兴支行的存款698647.18元,账号:17×××06。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