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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商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与淮安市兴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淮安市兴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商初字第0298号原告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法定代理人高莲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程栋炜,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兴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淮安市兴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原告淮安市华东物资供应站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