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徐国霞、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徐国霞,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李国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徐国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于双,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诉被告徐国霞、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一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