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农民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徐国霞、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徐国霞,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李国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徐国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于双,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诉被告徐国霞、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一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