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凭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凭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1号楼2103室。法定代表人:黄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良成,男,1990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丽景花园小区1栋A单元3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助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