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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熊春莲与沈国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熊某某,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毛塘组。被告沈某某,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双丰村横塘坡。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陈 柯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