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保海、丁玉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海,丁玉平,李宗义,李宗孝,李宗信,袁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296-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广涛,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堂邑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保海,农民。被执行人丁玉平,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宗义,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宗孝,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宗信,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袁义广,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保海、丁玉平、李宗义、李宗孝、李宗信、袁义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海、丁玉平、李宗义、李宗孝、李宗信、袁义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魏方午审判员  刁贵锡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太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