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张敏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张敏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华,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张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为61.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