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495号申请执行人:孙创,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珺珺,女。申请人孙创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595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