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西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殷某某,女,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9日在定西市安定区青岚山乡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3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在打工期间,被告无故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未应诉亦未答辩。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原、被告及孩子户籍证明各1份,结婚证2本,原坪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家庭基本情况。法庭依职权调取了证人韩强的证言1份,经质证,原告对所述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分居时间较长的事实,故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9日在定西市安定区青岚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3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出外打工期间,被告与2011年7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被告殷某某无故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多年,不尽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孩子由原告抚养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二、女孩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张艳霞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贠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