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28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第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室。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16层1601-1603、1610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根良。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