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宫玉花与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花,闫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宫玉花。被告:闫雪。原告宫玉花与被告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宫玉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宫玉花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