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宫玉花与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花,闫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宫玉花。被告:闫雪。原告宫玉花与被告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宫玉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宫玉花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