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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荣钗与陈志良、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钗,陈志良,周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张荣钗。被告陈志良。被告周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钗与被告陈志良、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钗经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