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荣钗与陈志良、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钗,陈志良,周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张荣钗。被告陈志良。被告周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钗与被告陈志良、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钗经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