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胡利民与杨梅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民,胡育健,杨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胡利民,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告胡育健,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告杨梅花,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民与被告胡育健、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民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民以欲与被告胡育健、杨梅花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利民负担。审判员 阙周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