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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胡利民与杨梅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民,胡育健,杨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胡利民,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告胡育健,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告杨梅花,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民与被告胡育健、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民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民以欲与被告胡育健、杨梅花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利民负担。审判员  阙周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