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伊某在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一四年十月九书 记 员 孟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