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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伊某在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一四年十月九书 记 员  孟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