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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辖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苏耐斯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耐斯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辖初字第0074号原告江苏耐斯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5838-7,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兴业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董事长。被告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区纬三路。法定代表人施超权,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江苏耐斯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云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2014年6月9日,双方经协商,就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及今后合作等事宜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6716.5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共给付15万元。另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销给被告高密度黑色布,价值19672元,该款被告未给付。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36388.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36388.5元。被告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中,双方虽在协议书上有约定管辖法院,但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遇纠纷,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因货款给付发生纠纷,致起讼争。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协议关于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由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明确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选择向其所在地法院即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嘉仕美塑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