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侯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翼民初字第706号原告:侯X,女,1985年生,住翼城县。被告:郭XX,男,1983年生,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X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春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