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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游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游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西郊大厦6-2,组织机构代码20353517-9。法定代表人刘康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媛,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野外战外科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041-6。法定代表人周林,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野外战外科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