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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非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永上、谢竞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永上,谢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叶永上,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竞芬,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永上、谢竞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2014)安执审字第946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永上、谢竞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9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剑东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