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进与周炼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周炼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李进。委托代理人:应柳青、黄国辉。被告:周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周炼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