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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进与周炼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周炼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李进。委托代理人:应柳青、黄国辉。被告:周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周炼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