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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墨提瑞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潘满琼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墨提瑞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潘满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墨提瑞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SESERGIOMADRIGALGARNICA。委托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征宇,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满琼。委托代理人曾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焰,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墨提瑞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提瑞斯公司)与上诉人潘满琼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墨提瑞斯公司应否补足潘满琼20**年10月工资。墨提瑞斯公司确认潘满琼20**年10月实发工资为人民币9220.98元,但墨提瑞斯公司仅支付潘满琼该月工资人民币4120.95元。墨提瑞斯公司认为公司出纳曾将公司资金存入潘满琼的个人账户,应视为给潘满琼发放工资的行为,故已足额支付2013年10月的工资。本院认为,墨提瑞斯公司主张的公司出纳曾将公司资金存入潘满琼的个人账户的情况,未必属实,且即使属实,墨提瑞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存入潘满琼的个人账户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发放工资。故墨提瑞斯公司应补足支付潘满琼20**年10月工资人民币5100.03元(9220.98-4120.95)。墨提瑞斯公司不予支付此款项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墨提瑞斯公司应否支付潘满琼20**年11月工资。首先,墨提瑞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潘满琼最后工作日承担举证责任,墨提瑞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潘满琼的最后工作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潘满琼的主张,认定潘满琼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11月18日。其次,墨提瑞斯公司存在未支付潘满琼20**年11月1日至18日期间工资的事实,故应支付潘满琼20**年11月1日至1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474.3元(11734.67÷21.75×12)。墨提瑞斯公司不予支付此款项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墨提瑞斯公司应否支付潘满琼拖欠工资25%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事实。本案中,潘满琼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潘满琼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墨提瑞斯公司应否支付潘满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墨提瑞斯公司虽主张潘满琼擅自离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潘满琼主张墨提瑞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谈话文字记录、录音光盘及律师回函佐证。但潘满琼提供的文字记录、录音光盘的外文部分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翻译,本院不予采信。而中文部分的内容并未能反映墨提瑞斯公司解雇潘满琼的事实,故未能证明其主张。律师回函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其主张。鉴于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己方主张事实,故本院按照相关规定,视为经墨提瑞斯公司提出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墨提瑞斯公司应支付潘满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潘满琼在墨提瑞斯公司处工作超过5年不足5年半,故墨提瑞斯公司应支付潘满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4540.69元(11734.67×5.5)。墨提瑞斯公司不予支付此款项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潘满琼相关上诉请求超出原审判决部分,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墨提瑞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