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许承奎与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王国富、张兴桃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承奎,王国富,张兴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56号申请人:许承奎。被申人: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610-X。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国富。被申请人:张兴桃。申请人许承奎与被申请人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王国富、张兴桃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人许承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秦皇1”号船。本院受理后,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通知申请人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金人民币250000元至本院开设的诉讼费专用账户,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担保金,亦未向法院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绍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代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