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勇减刑裁定书(3)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093号罪犯刘勇,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沧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刘勇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6年3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1年12月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7个,考核记功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刘勇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4月18日、2012年7月7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31日、2013年4月30日、2014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7个,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获考核记功2次,2011年12月26日,2013年1月25日、2014年1月3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李庆桥、XX及罪犯曾昭盟、任保库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9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