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38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裘江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38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裘江支行。负责人朱建明。被执行人姚伟良。被执行人童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特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童玉英、姚伟良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1号泰富广场1幢2113室,建筑面积112.9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9月26日,竞买人陈松富以最高价905000元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童玉英、姚伟良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1号泰富广场1幢2113室,建筑面积112.9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萧共字第××号,内容详见杭震元(2014)(估)字第D0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松富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松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松富应持本裁定书到及时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