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迪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