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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桂成才与吴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成材,吴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202号原告桂成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皖诚电力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小峰,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成材与被告吴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成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成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文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