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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475-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64方泽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475-1502号原告方泽派,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2536163。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原告方泽派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书,称被告已重新作出处理,申请撤回上述二十八宗案件的起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宗50元,二十八宗共1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