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初字第00374号原告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988号2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朱新建。委托代理人王鹏森。委托代理人陈瑶杰。被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易家桥新村19幢205室。法定代表人王锡龙。委托代理人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图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82元减半收取28741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合计31761元,由原告上海纺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