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郭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伯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26日生一女孩郭某甲,2003年10月21日生一男孩郭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尤其是被告信奉神仙,无端猜疑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已于2014年5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等共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从心底里疼爱原告,没有对原告实施过暴力。被告的生活一直是原告照顾,夫妻从来没有争吵过。原告半夜下班,被告一直是骑摩托车去接原告;原告做小月子,也是被告照顾。被告今后要更加爱原告,让其过舒心的日子,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与被告共同养育一双儿女,孝敬父母,白头到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5日生一女孩郭某甲,2004年12月2日生一男孩郭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6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今后也不再与原告争吵,希望原告给其一个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亦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虽然产生了矛盾,只要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