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099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永苹与胡跃英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苹,胡跃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0990-1号原告:吴永苹,女,汉族,工人,现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跃英,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凌海燕,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苹等13人诉被告胡跃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中,原告吴永苹等13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坐落于歙县徽城镇人民路4号燃料公司宿舍x幢xxx室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苹等1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歙县徽城镇人民路4号燃料公司宿舍x幢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