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刑执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普忠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普忠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2623号罪犯普忠亮,男,1991年7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个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但因家庭困难,至今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忠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薇 更多数据: